
公告日期:2025-10-16
景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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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总则 ...... 1
第二章董事会组织规则 ...... 1
第三章董事会会议制度 ...... 13
第四章其它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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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景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内部机构及
运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及《景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股东会的执行机构及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维护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在《公司章程》和股东会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对股东会和全体股东负责,董事会的职权由《公司章程》确定。
第三条 公司董事接受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
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董事及本规则中
涉及的有关部门及人员。
第二章 董事会组织规则
第一节 董事会组织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的组成人数及独立董事的比例,由《公司章程》确定。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不设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董事长职权根据《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授权决定。
第六条 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由股东会从董事会提名的候选人、单独持有
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含百分之三)的股东提名的候选人中选举产生。
第七条 董事可兼任公司高级管理职务,但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八条 董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从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职工代表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职工代表大会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董事候选人在股东会或董事会等有权机构审议其受聘议案时,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就其履职能力、专业能力、从业经历、违法违规情况、与公司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等情况进行说明。
第九条 董事获得连任后,董事会应以决议形式明确其在新的任期内在董事
会所担任的职务,在此之前,其原来所担任的职务保持不变。
第十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上述期间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相关董事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
第十一条 董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董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二)董事会会议的提案权;
(三)对公司生产经营情况的知情权;
(四)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的委托代表公司;
(五)根据《公司章程》或董事会的委托执行公司事务;
(六)《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赋予的其它权利。
董事行使上述权利时应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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