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4
景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和发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持续提升公司经营业绩,确保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景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经营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通过公司股东会选举的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职工代表董事以及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按公司经济效益和经济目标决定增
长范围、增长幅度等原则,决定当年工资总额。工资总额的变动应当与公司经营业绩联动,提升公司工资总额确定的合理性、有效性。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的薪酬分配比例。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原则;
(二)与公司长远发展相结合原则;
(三)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经营目标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差异化激励约束原则;
(五)坚持与考核挂钩原则。
第五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负责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
薪酬情况,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第七条 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二章 薪酬结构与确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构成:
(一)公司对于独立董事发放董事津贴,津贴数额与独立董事承担的职责相适应,具体发放标准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后,按程序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后执行;
(二)对于同时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工作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其薪酬标准和绩效考核依据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规定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薪酬的规定执行,不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
(三)公司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差旅费及依照《 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兼任公司职务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专项奖励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一)基本薪酬:公司根据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并结合行业薪酬水平确定;
(二)绩效薪酬:绩效薪酬是在经营期内为公司创造价值而获得的激励性薪酬,其确定和发放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与公司年度经营业绩情况和个人业绩情况相匹配,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绩效薪酬的确定和发放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激励需要,可以通过限制性股票、期权、员工持股计划等方式,对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内的核心员工实施中长期激励。
(四)专项奖励
公司可以根据经营发展需要就重大事项设置专项奖励,涉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专项奖励方案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查及必要合规程序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专项奖励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
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二条 董事的薪酬标准与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年度业绩发生亏损时,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十四条 《公司章程》或者相关合同中涉及提前解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补偿内容应当符合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合法权益,不得进行利益输送。
第十五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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