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27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湖北江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 99 号苏河湾中心 MT25-28 楼 邮编:200085
25-28/F, Suhe Centre, 99 North Shanxi Road, Jing'an District, Shanghai,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34167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6 年 6 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湖北江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江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北江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瀚新材”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回购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业务办理:第五号权益分派》(以下简称“《权益分派指南》”)、《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江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江瀚新材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言
本所是依法注册具有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有资格就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和适用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止的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对江瀚新材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
意见。
江瀚新材已向本所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声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所及签字律师均不持有江瀚新材的股份,与江瀚新材之间亦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关系。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江瀚新材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相关法律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不对有关会计、审计、验资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江瀚新材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相关法律事项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江瀚新材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江瀚新材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相关法律事项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 正文
一、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的原因
(一)首次回购
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2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 5,000 万元至10,000 万元,以不超过 23.50 元/股的价格回购股份,回购期限为董事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即 2024 年 2 月 2 日至 2024 年 5 月 1 日。此后,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5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将回购价格上限调整为不超过
25.00 元/股;于……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