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08
湖北江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主要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湖北江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防止持股5%以上的(以下称“主要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主要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进一步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湖北江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主要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主要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主要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主要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为主要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提供给主要股东及关联方使用资金。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同公司主要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
第二章 防范主要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应防止主要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资产和资源。
第六条 公司应当与主要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公司的人员应当独立于主要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公司的资产应当独立完整、权属清晰,不被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主要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或支配。
第七条 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实施与主要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因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八条 公司与主要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主要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与主要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应严格按照签订的合同执行。
第九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主要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 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主要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二) 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 委托主要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 为主要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 代主要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 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方式。
公司不得代主要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不得代主要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第十条 公司对主要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股东会审议为主要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有关股东或受该主要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支配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应经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并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公司控股子公司在召开股东会之前,应提请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该担保议案并派员参加股东会。
第三章 职责和措施
第十二条 公司要严格防止主要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
行为的发生,做好防止主要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主要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关联交易事项。超过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关联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及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主要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展采购、销售等经营性关联交易事项时,必须签订有真实交易背景的经济合同。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应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上报与主要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杜绝主要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第十六条 公司发生主要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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