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30
湖北江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江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障全体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依法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具备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条件的媒体披露重大信息。
第三条 公司应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公司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文字,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公司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信息披露文件材料应当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公司应在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期限内披露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形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公司披露信息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言,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四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公司发布的公告由董事长签发。
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直接责任人,负责协调、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责任部门。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
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与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六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编制并依法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七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一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二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三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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