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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20 20:55:41 股吧网页版
江瀚新材: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吴松成)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1


湖北江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吴松成 2025 年度述职报告

湖北江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作为湖北江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制度》等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忠实、勤勉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在公司治理架构中发挥独立、客观,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向公司股东会报告年度履职情况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本人 1976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注册会计师;曾任河南省鲁山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文员,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高级审计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高级项目经理,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高级项目经理,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睿银盛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并购部总经理,上海数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高级项目经理,上海德宜瑾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质控负责人,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浙江分所高级项目经理;现任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自贸区分所高级项目经理,鸿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2020 年 12 月以来担任公司独立董事。2021 年 4 月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颁
发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作为独立董事,本人及近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任职,未持有公司
股票,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其他情形。不存在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人员的条件,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等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包括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为 2 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
二、独立董事的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会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 8 次董事会和 1 次股东大会,本人作为独立董事亲自
出席了历次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认真审议各项董事会议案,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建议和意见,对董事会所审议事项均投了赞成票,未提出异议。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召开 6 次会议,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出席了全部会议,并对会议的所有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报告期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 2 次会议,本人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出席了会议,并对会议的所有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报告期内,召开 1 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出席了会议,并对会议的所有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三)履行其他规定职责和行使特别职权情况

报告期内,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本人对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具体包括: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 4 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1 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1 次,同意将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报告期内,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本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5年度薪酬方案进行了事前审核,同意将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报告期内,本人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前审核了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预计事项,同意将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鉴于,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定要求,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本人未提议召开董事会或临时股东会;未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未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四)与审计机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在年度审计过程中与年审会计师保持充分沟通,对审计工作计划、错报风险事项、初审意见、审计工作总结等均进行了密切关注,并多次督促年审会计师按时出具审计报告。

(五)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出席股东大会,直接与中小股东进行互动交流,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和诉求,并持续关注公司召开的线下调研、投资者说明会等相关投资者关系活动,与相关工作人员沟通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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