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促
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 规范运作》”)以及《浙江亚光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
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
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
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
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
人的,应当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
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
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
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二章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第六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的资格;
(二) 具有《管理办法》及本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
经济工作经验;
(五)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得存在《规范运作》规定的
不得被提名为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并不得存在下列不良记录:
(一)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 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
报批评的;
(四) 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 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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