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
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亚光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
券、权证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募集资金的管理,确保本办法的有效实施。公司的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
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
说明书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年度审
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
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
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
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专户不得存放非募
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专户数
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
募投项目的个数。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
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
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相关协议签
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 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
机构;
(四) 公司一次或者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
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
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五) 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 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银
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
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
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所备案并公告。
第八条 公司应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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