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11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关规定,作为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亚光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或“保荐机构”)对亚光股份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的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核查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263 号文《关于核准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亚光股份”)首次向社会公
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350 万股,于 2023 年 3 月 1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挂
牌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的总股本为 133,820,000 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涉及股东数量 6 名,分别为:陈国华、陈静波、张宪新、张宪标、温州元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温州元玺”)、温州华宜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温州华宜”)。上述股东直接持有的限售股数量为 69,635,541 股,占公司总股本 52.04%,锁定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现锁定期即
将届满,上述限售股将于 2026 年 3 月 16 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未发生配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股本数量未发生变化。
根据《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及相关文件,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对其持有的限售股上市流通作出的有关承诺如下: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国华”、实际控制人“陈静波”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并将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自亚光股份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如亚光股份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亚光股份股票的锁定期限将在上述第 1 条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3)本人在减持前将提前将本人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按照届时有效的规则履行公告义务(如需),自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本人方可以减持公司股份(如涉及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首次卖出前,将至少提前 15 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减持计划,并提示发行人予以公告)。
(4)锁定期满后,本人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5)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亚光股份股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亚光股份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亚光股份所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剩余亚光股份的股份的锁定期在原股份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6 个月。
(6)如本人因未能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导致亚光股份或公众投资人的利益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据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及金额进行赔偿。
(7)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前述承诺。
(8)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股东、董事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发生变更,将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行股份锁定义务。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近亲属“张宪新”、“张宪标”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锁定期满后,本人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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