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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16 00:00:00 股吧网页版
赛腾股份: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16


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
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特制定本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是公司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章 选 任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报上交所备案并公告。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管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的,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有一定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三)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

(四)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 3 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最近 3 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四)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 大损失。

(五)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为不宜继续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任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辞职有关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
述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上市公司董事会和审
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审计),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与人财物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审计)、文件、人财物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向上交所报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 3 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 6 个月内完成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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