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山东键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山东键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高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充
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稳定、持续、高速
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山东键邦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
(一)公司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裁、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
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性与竞争性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并与外部市
场薪酬水平基本相符;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挂钩;
(三)长远发展原则: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目标相符,避免短期行为;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结果、奖惩机制紧密挂钩。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高人员薪酬管理的专门机构,负责:
(一)拟定董高人员的薪酬标准,考核方案与分配方案;
(二)组织对董高人员的年度及任期内绩效考核;
(三)监督薪酬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五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六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高人员薪酬方案
的研究、制定及具体实施。
第三章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与薪酬构成
第七条 公司董高人员的工资总额决定机制是以业绩为导向、责任分工为核心,结合公
司经营业绩、个人履职情况和绩效考核结果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等因素综合
确定。
公司董高人员的薪酬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独立董事
公司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具体金额以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为准。
(二)非独立董事
1、董事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其薪酬按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执行;
2、在公司任职的董事按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领取薪酬;
3、未在公司担任经营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
(三)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按本制度第八条执行。
第八条 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
酬、中长期激励收入、福利等构成,薪酬构成的具体方式:
(一)基本薪酬:根据岗位价值、责任、个人能力、行业水平等因素确定;
(二)绩效薪酬:根据个人绩效考核情况及公司经营业绩指标完成情况,按照绩
效考核周期及结果进行发放。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
与绩效薪酬总额的50%;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是对中长期经营业绩及贡献的奖励,依公司股东会审议
通过的激励方案执行;
(四)福利:法定福利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其他福利按公司的相关制度执行;
(五)公司董高人员按照规定履职(如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而发生的
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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