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确保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及时性,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它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及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送达交易所和证券监管部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促使公司董事会及时、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的信息。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
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在未公开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信息披露的原则:
(一)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本制度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 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三) 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公司保证使用者能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如证券报纸、互联网)获得信息。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以诚信和勤勉责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以上内容要作为重要提示在公告中陈述。
第九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在第一时间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将有关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第十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披露所有可能对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公共传媒披露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
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或网站上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况,认为无法按照《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披露信息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可以不按照《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披露:
(一) 公司有充分理由认为披露某一信息会损害公司的利益,且该信息对其股票价格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二) 公司认为拟披露信息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三)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应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报告重大事件的发生及其进展情况。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应严格履行下列内部审批程序:
(一) 公开信息披露的信息文稿均由董事会秘书撰稿或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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