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
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的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具有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或将要发生
的,会对社会投资者投资公司股票造成实质影响的,或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各部门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
(五)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其他有可能接触到重大信息的知情人员。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
公室为重大信息管理工作的具体执行部门。
第六条 董事会授权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及对外信息披露的
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七条 报告义务人(一般知情人除外)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直接责任人,
负责本部门或单位内部信息搜集、整理工作以及向董事会秘书书面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信息。
报告义务人可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担任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联络人,并报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出现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情形时,指定联络人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
向公司董事会秘书书面报告,报告义务人对单位的重大事项报告负连带责任。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因工作关系而了解到公司拟披露信
息的其他人员,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该信息,不得先于公司指定媒体向任何其他传媒公布该信息。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
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具体包括:
(一)常规交易重大事项;
(二)关联交易重大事项;
(三)重大诉讼或仲裁;
(四)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应当报告的常规交易重大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十二)其他根据法律法规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第十条所列常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
当及时报告: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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