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30
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斯达半导体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最大限度的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1.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
生产经营环节开展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2.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的工
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公司利益。
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他关联方使用:
1.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
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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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
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3. 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动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5. 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6.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
他方式。
第七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根据本章规
定,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九条 公司严格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占用的行为,做
好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应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范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财
务总监对董事长负责,协助董事长加强对公司资金占用的管控,负责公司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监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的资金、业务往来。
第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股东会分别按照各自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和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开展的关联交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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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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