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15
江苏联合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联合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切实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权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变更和监督应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八条 公司的募集资金专户由董事会批准设立,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办理设立手续,并将账户设立情况报公司证券事务部备案。公司募集资金数额较大时,可以结合投资项目的资金安排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但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须在同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九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十条 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公司应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协议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四)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 3 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
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应当符合本制度规定。公司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应建立募集资金专用台账制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收支划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开户银行账号、使用项目、项目金额、使用时间、使用金额、对应的会计凭证号、合同、审批记录等。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履行相关使用申请、审批手续。凡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按公司财务审批制度的规定,经董事长、总裁、首席财务官审批后予以付款。
第十四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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