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15
江苏联合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健全战略规划的决策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江苏联合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与 ESG 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对董事会负责,提案需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决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战略与 ESG 委员会的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
董事。
第四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的提名方式包括以下三种:
(一)董事长提名;
(二)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名;
(三)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不存在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熟悉公司所在行业,具有一定的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战略与 ESG 委员会
委员。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七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战略与 ESG 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能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履行职务,若不能形成推举的意见,则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代行战略与 ESG 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八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本章相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
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十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战略与 ESG 委
员会委员。
第三章 战略与 ESG 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的长期发展战略、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重大战略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七)确保公司在关系全球 ESG 议题的立场及表现符合时代和国际标准,对公司 ESG 领域包括但不限于气候变化、健康与安全、环境、人权、反腐的相关政策进行制定并提出更新建议;
(八)对公司关注气候变化、温室气体减排,水资源保护及治理、绿色产品、清洁节能技术、安全稳定运营等提出建议;
(九)对公司 ESG 等事项开展研究、分析和风险评估,提出 ESG 制度、战
略与目标;
(十)组织协调公司 ESG 相关政策、管理、表现及目标进度的监督和检查,提出相应建议;
(十一)审议公司年度 ESG 相关报告;
(十二)审议与 ESG 相关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三)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战略与 ESG 委员会日常的工作联络及会议
组织,协调安排战略与 ESG 委员会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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