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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1-13 20:12:20 股吧网页版
3-3-1法律意见书(上会稿)(芜湖埃泰克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1-13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芜湖埃泰克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六月

目录

引 言 ...... 2
正 文 ...... 6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6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7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8
四、发行人的设立 ...... 12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 12
六、发起人和股东 ...... 15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 16
八、发行人的业务 ...... 17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18
十、发行人拥有的主要财产以及权益 ...... 20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22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23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 24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25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25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 26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及其他...... 27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29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 29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29
二十一、发行人律师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30
二十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32
二十三、总体结论性法律意见 ...... 32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邮政编码 100025

电话: (86-10) 5809-1000 传真: (86-10) 5809-110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芜湖埃泰克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致:芜湖埃泰克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作为在中国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称“《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以下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芜湖埃泰克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发行人”、“埃泰克”、“股份公司”或“公司”)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协议》,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拟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 4,477.27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以下称“A 股”)股票并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事宜(以下称“本次发行上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引 言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简介

本所的前身系分别于 1992 年 4 月 22 日和 1996 年 6 月 11 日经北京市司法
局批准成立的北京市竞天律师事务所和北京市公诚律师事务所。2000 年 5 月 16日,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上述两家律师事务所合并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本所总部设在北京,设有上海、深圳、成都、天津、南京、三亚、广州、杭州及香港分所。本所业务涉及证券、期货法律事务、国际商事法律事务、上市与非上市公司法律事务、金融保险法律事务、知识产权法律事务、房地产法律事务、诉讼仲裁法律事务等非诉讼和诉讼业务。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由车继晗律师、李梦律师和侯敏律师签字。三位律师从业以来均无违法违规记录。

车继晗律师,法律硕士,本所专职律师。车继晗律师的办公室电话为 010-5809-1435,传真为 010-5809-1100。

李梦律师,法学硕士,本所专职律师。李梦律师的办公室电话为 010-5809-1296,传真为 010-5809-1100。

侯敏律师,法学硕士,本所专职律师。侯敏律师的办公室电话为 021-5404-9930,传真为 021-5404-9931。

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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