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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6-30 17:35:02 股吧网页版
华勤技术: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7-01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

专项核查意见

二〇二六年六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

专项核查意见

致: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勤技术的委托,就华勤技术实际控制人邱文生增持公司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增持”)的相关事宜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在核查验证过程中已得到公司及相关方的如下保证,即公司及相关方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一切足以影响本专项核查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
无任何隐瞒、虚假、遗漏和误导之处。公司及相关方保证所提供的上述文件、材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有关文件、材料上所有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

对于本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华勤技术或者其他有关方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专项核查意见的依据。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就与本次增持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专项核查意见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相关方的说明予以引述。

本所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本次增持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上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任何解释或说明。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增持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律师就本次增持事宜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本次增持系公司实际控制人邱文生进行的股票增持。根据邱文生的身份证件,邱文生的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国籍 身份证号 身份证住址

邱文生 中国 3526271973******** 上海市浦东新区

根据邱文生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检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官网(http://www.csrc.gov.cn)、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s://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
与查询网站(http://zxgk.court.gov.cn/shixin/)等,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邱文生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下情形:

(一)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二)最近 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三)最近 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四)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邱文生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籍自然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增持情况

(一)本次增持前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

根据邱文生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持前,公司实际控制人邱文生先生及其控制的企业上海奥勤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及上海海贤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一致行动人福建悦翔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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