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10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二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现行有效的《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2. 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13 日发布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上的《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3. 公司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2025 年 2 月 4 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
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4.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文件。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
司董事会于2026年1月13日以公告形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定于2026年2月9日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参加人员、审议事项和参加方式等内容。
2. 2026年2月9日上午9:00,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绿科路
699号华勤全球研发中心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一致。
3.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如下: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2月9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2月9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邱文生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
1.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及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
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
等文件,并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736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743,954,980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4259%。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2. 公司董事以现场或通讯的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3. 本所律师现场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会议议程对列于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2. 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人员未提出新的提案。
3. 经本所律师见证,会议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4. 本次股东会表决通过了下列议案:
(1)《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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