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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9 19:54:57 股吧网页版
永新光学: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0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30


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
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重大信息收集和管理办法,确保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三条 适用于本制度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包括:

(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及指定的信息披露联系人;

(三)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及指定的联系人;
(四) 公司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知公司有关重大事项的人员。

第四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应当及时、持续地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
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职责划分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为公司重大信息内部
报告的总协调人。公司证券部为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归口管理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重大信息内部报
告工作,应当熟悉相关业务和法律法规,并及时掌握所在单位重大事项,是履行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应指定一名联络人,并报公司证券部登记,联
络人负责该部门或该单位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证券部的联络工作。各单位负责人及联络人发生变动,应于变动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报公司证券部。信息报告联络人的报告义务不能当然免除第一责任人的信息报告责任。

第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应当按
照证券监管部门及本制度规定履行重大信息告知义务。

第九条 重大信息发生和报告过程中,直至完成信息公开披露之前,相关信
息的知情人员,应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相关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报告范围和标准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 应当立即报告:

(一)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受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

(三)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人及其近亲属与公司经营同类业务、与公司存在业务往来或者其他债权债务关系、以及持有公司股份或其他证券产品等利益往来或者冲突事项;

(五)公司董事长、联席董事长及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联席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

(六)公司根据证券监管规则要求认为需报告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发生的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在下列情形发生或者获悉的当日主动报告,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二)所持公司股份被质押,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所持公司股份拟发生或发生变化时,变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无偿划转等;

(四)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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