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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新光学: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30


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总经理的职责,保障总经理高效、协调、规范地行使职权,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生产经营和改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是董事会领导下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的负责人,负责贯彻落实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免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
第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可设副总经理若干人。

第五条 公司的总经理必须专职,总经理在其他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行政职务。总经理在本公司领薪。

第六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七条 总经理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企业、投资者和职工的利益;

(2)具有良好的教育及专业背景,具有必要的经营管理经验,熟悉生产经营业务和有关经济法规,能胜任公司经营管理;

(3)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知人善任,密切联系群众,有民主作风、实干精神和开拓意识;

(4)年富力强,身体健康,能胜任岗位工作。

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担任公司总经理:

(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4)被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

(5)董事会、《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职,但应于二个月前向董事会递交辞职报告,待董事会批准后离任。如果在不利于公司的时候辞职和在董事会未正式批准前辞职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害的,总经理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条 董事会无正当理由,应于收到总经理辞职报告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予正式批复。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

第十一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非董事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十三条 在紧急情况下,总经理对不属于自己职权范围而又必须立即决定的生产行政方面的问题,有临时处置权,但事后应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四条 总经理因故暂时不能履行职权时,可临时授权其他副总经理代行部分或全部职权,若代职时间较长时(三十个工作日以上时),应提交董事会决
定代理总经理人选。

第四章 总经理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五条 总经理必须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公司章程》,执行董事会决议,接受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的监督。

第十六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十七条 总经理应当充分依靠职工群众,调动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努力抓好经营管理,积极开拓市场,全面完成公司经营管理目标,不断提高企业的综合经济效益,确保公司持续发展,促进公司资产增值。

第十八条 总经理应当做到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第十九条 总经理应当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第二十条 总经理必须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与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 挪用公司资金;

(2) 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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