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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2025-10-30
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议事和决策程序,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则。
本规则所涉及到的术语和未载明的事项均以《公司章程》为准,不以公司的其他规章作为解释和引用的条款。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并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是公
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在《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股东会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1 名为职工代
表董事;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副董事长 1 名,设联席董事长 1 名。董事长、联
席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公司董事可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制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决定《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
略委员会,制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
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专门委员会的职权职责,详见公司制定的专门委员会相关实施细则。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
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七条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下述事项授权董事会进行审批:
(一)除《公司章程》规定的需由股东会审议的担保行为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二)审议公司发生的如下交易(交易的定义参见本规则第八章附则中的规定):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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