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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9 19:56:23 股吧网页版
永新光学: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30


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规范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审计与风险管理制度和程序,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规定,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协助董事会开展相关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财务信息和内部审计等进行监督,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以及行使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及公司其他规章制度赋予的职权。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及本规则中涉及的有关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 2 名,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须具备会
计或财务管理相关的专业经验。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成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审计委员会职务。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九条 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

第十条 当审计委员会人数低于本规则规定人数时,董事会应当根据本规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职责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和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审核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对于存在财务造假、重大会计差错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在事先决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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