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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2025-10-30
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
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指在公司内部设立审计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和公司管理制度,采用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对公司及下属分支机构、事业部、子公司等的风险管理、控制及治理程序进行的评价,其目的是为公司增加价值并提高公司运作效率,帮助实现公司目标。
第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按照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基本
原则开展审计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特指公司各内部机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及
其直属分支机构、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及上述机构相关责任人员。
被审计对象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公司设置内部审计部。内部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
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公司的规章制度,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业务活动、内控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六条 内部审计部设经理 1 名,副经理 1 名,并配备若干审计人员。内部审
计部经理、副经理由审计委员会提名,并由董事会任免。内部审计部经理空缺时,由内部审计部副经理全面负责公司内部审计部工作。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该具备履行各自职责所需要的知识、技能和其他能力,
并在履行职责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工作时应做到客观公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在确定
审计范围、执行审计方案和报告审计结果时,应不受干扰、不偏不倚并回避利益冲突。
第九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与财务部门合
署办公。
第三章 内部审计主要内容
第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一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部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十四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公司内部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材料,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议形成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等事项的同时,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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