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4
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6-2028 年)
为进一步规范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行为,完善和健全股东回报相关决策和监督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制定了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6 年-2028 年)(以下简称“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股东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包括:公司长远及可持续发展的需求、股东要求和意愿、公司发展所处阶段和经营发展实际情况、 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公司综合分析上述因素,对股利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
二、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根据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股东的合理诉求、公司现金流状况等因素,结合行业监管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并充分考虑行业特点,审慎确定利润分配方案,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要求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
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应充分考虑公司业务发展情况等因素。在满足公司盈利、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相对于股票股利等分配方式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股东回报规划和利润分配计划的制定应符合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条款。
三、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董事会原则上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重新审阅和制定股东回报规划,确保提议修改的规划内容不违反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规划,如因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现行的股东回报规划影响公司的可持续经营,确有必要对股东回报规划进行调整的,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利润分配基本原则结合实际情况调整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董事会制定或调整股东回报规划应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并应经公司股东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四、2026-2028 年股东回报计划
(一)分配方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
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二)现金分红的条件
在满足下列条件时,可以进行现金分红: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按母公司报表口径);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按母公司报表口径);
3、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 (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发生。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值达到 3,000 万元;(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30%。
(三)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司发放股票股利应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
保持同步,公司在面临净资本约束或现金流不足时可考虑采用发放股票股利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采取股票方式分配股利的,应结合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股本规模,充分考虑成长性、每股净资产摊薄等因素。
(四)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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