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2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管理,提高经济绩效,依据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发展之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为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包括监督被审计对象的内部控制制度运行情况,检查被审计对象会计账目及其相关资产,监督被审计对象预决算执行和财务收支,评价重大经济活动的效益等行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为审计办公室,由董事会领导,对公司财务管
理、内控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公司审计办公室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三人。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内部审计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七条 审计办公室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八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办公室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办公室的工作。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公司制度规定行使职权,被审计部门(个人)应及时向审计人员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破坏或者打击报复。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的范围: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所有营运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及收款、采购和费用及付款、固定资产管理、存货管理、资金管理(包括融资管理)、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人力资源管理和信息系统管理等。涉及关联交易的,还应包括关联交易的控制政策及程序。审计办公室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的目的:
通过内部审计,评价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完善,以达到查错防弊,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规范公司运作行为的目的。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办公室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审计办公室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协调审计办公室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 审计办公室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五条 审计办公室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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