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2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披露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股份持有的申报
第四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报的数据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交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 2 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同意上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上交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计算;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条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以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以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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