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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19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得邦照明: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19


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职责权限内有关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主任(召集人)负责提供公司有关拟被提名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提名委员会会议并负责提出提名方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针对提名或任免董事提出建议;

(三)根据人员任免/变动方案选定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需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并对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对独立董事被提名人进行任职资格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五)针对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公司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有权通过公司内部或外部的渠道搜寻符合要求的人选;

(三)提名委员会在决策前应当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与公司的关联关系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提名委员会负责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提名委员会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备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视需要召开会议。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
提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参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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