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9
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股东尤其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义务,明确公司内部及子公司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范围、保密责任和报告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本公司;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上市公司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七)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五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度等相关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九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上市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浙江证监局,并备置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十二条 董事会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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