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2-11 18:46:21 股吧网页版
得邦照明: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草案的信息披露的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2-12


证券代码:603303 证券简称:得邦照明 公告编号:2026-009
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草案的信息披露的问询函》
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得邦照明”、“上市公司”或“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草案的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6】0085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公司已按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问询函进行了回复,现将对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如下:
问题 1

关于定价公允性。本次交易采用资产基础法与市场法对标的公司股东的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并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评估基准日,嘉利股份全部权益价值为 140,051.98 万元,与嘉利股份合并报表口径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账面价值 95,980.50 万元相比,评估增值 44,071.48 万元,增值率为45.92%。上市公司支付 65,375.10 万元现金向嘉利股份实控人及财务投资人购买6,091.71 万股老股,占比 44.72%,对应估值为 146,187 万元。嘉利股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创新层挂牌后收盘价在 12.78 元至 7.8元。请公司说明:(1)交易对方中各财务投资人前期约定的回购协议主要条款,包括协议签署方、各方主要权利义务;交易标的是否承担回购义务,是否合规并依规披露;(2)结合嘉利股份在新三板创新层股价和市值变化,说明老股转让部分交易作价对应估值和资产基础法评估值均高于评估基准日标的公司新三板创新层市值的原因及合理性,采用资产基础法估值而非公开市场交易形成的估值
作为本次交易作价的合理性、公允性。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意见;请律师核查(1)并发表意见;请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和评估机构核查(2)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交易对方中各财务投资人前期约定的回购协议主要条款,包括协议签署方、各方主要权利义务;交易标的是否承担回购义务,是否合规并依规披露
截至本问询函回复之日,财务投资人与标的公司、黄玉琦、黄璜签订的投资协议、补充协议等相关回购协议的主要条款情况如下:

(一)交易对方中各财务投资人前期约定的回购协议主要条款,包括协议签署方、各方主要权利义务

1、绿色基金

(1)2019 年 12 月 14 日,签署《关于浙江嘉利(丽水)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受让相关协议》

签署时间 2019 年 12 月 14 日

签署方 甲方:绿色基金

乙方:黄玉琦

特殊权利性质 回购权
回购权利人 绿色基金
回购义务承担 黄玉琦

嘉利股份是否 否
承担回购义务

二、双方对退出机制的承诺

1、完成业绩承诺回购条件

如至 2024 年 12 月在业绩承诺期未向证监会或沪深交易所提出 IPO 申请,
但五年累计完成缴交税费不低于累计承诺金额。则甲方有权提出股权回购
要求,股权每股回购价格按甲方参与本次受让的股票价格基础上按年利率
回购权利具体 6%的单利计算。其计算公式为:每股回购价格=本次甲方受让股份价格×
条款内容 (1+6%)×投资天数÷365)。

投资天数以甲方完成股份交割之日起,至实际退出日止。在一年内完成回
购,回购主体由嘉利股份负责寻找战略投资者,否则由乙方承担回购义务。
回购价格不低于约定的年利率回报。

2、未完成业绩承诺回购条件

如至 2024 年 12 月在业绩承诺期未向证监会或沪深交易所提出 IPO 申请,

且五年累计完成缴交税费低于累计承诺金额。则甲方有权提出股权回购要
求,股权每股回购价格按甲方参与本次受让的股票价格基础上按年利率7%
的单利计算。其计算公式为:每股回购价格=本次甲方受让股份价格×
(1+7%)×投资天数÷365)。

投资天数以甲方完成股份交割之日起,至实际退出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