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12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
专项核查意见
二〇二六年二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
专项核查意见
致: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得邦照明”或“上市公司”)委托,作为得邦照明收购浙江嘉利(丽水)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利股份”或“标的公司”)相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次重组”“本次交易”或“本次收购”)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就得邦照明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自上市公司首次披露本次交易相关信息之日前六个
月起(即 2025 年 2 月 28 日)至本次交易之《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重
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披露前一日(即
2026 年 1 月 12 日)期间(以下简称“自查期间”)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进
行了专项核查,并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专项核查意见》
(以下简称“本核查意见”)。
针对本核查意见,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为出具本核查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相关方提供的与出具本核查意见相关的文件资料的正本、副本或复印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相关方已作出如下承诺和保证:其保证已提供了有关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等);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保证其所提供信息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审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核查意见所需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并据此出具核查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核查意见作为得邦照明本次交易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得邦照明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 本次交易的自查期间及核查对象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的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首次披露本次交易相
关信息之日前六个月起(即 2025 年 2 月 28 日)至本次交易之《重组报告书》披
露前一日(即 2026 年 1 月 12 日)止。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以下统称“核查对象”):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时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
知情人员;
3、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及相关知情人员;
4、标的公司及其董事、时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5、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
6、上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二、自查期间内核查对象自查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核查对象出具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本次交易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内通过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一)相关自然人买卖得邦照明股票情况
自查期间内,存在相关自然人通过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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