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1
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25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一. 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 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1. 公司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是否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2.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有效 □无效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3. 是否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4.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适用 √不适用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5. 内部控制审计意见是否与公司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结论一致
√是 □否
6.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对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披露是否与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一致√是 □否
三.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 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1.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公司及各子公司,子公司包括浙江得邦车用照明有限公司、上海得邦智控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东阳得邦照明有限公司、浙江横店得邦进出口有限公司、横店集团浙江得邦公共照明有限公司、瑞金市得邦照明有限公司、杭州得邦照明有限公司、浙江得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东阳得邦光电有限公司、瑞金市得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HENGDIAN TOSPO LIGHTING PTE.LTD 十一家全资子公司及浙江得邦孔像智控有限公司、广东特优仕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良勤实业有限公司、武汉良信鹏汽车照明有限公司、浙江得邦智控有限公司、得邦(杭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株式会社 TOSPO 日本七家控股子公司。
2. 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占比:
指标 占比(%)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的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之比 100%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的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之比 100%
3.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
(1)治理结构
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要求,建立了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议事规则,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确保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等机构合法合规有效运作。同时董事会还设立了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公司制定了相应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明确了各自的主要职责权限,为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与运行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内部环境。
(2)组织架构
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了完善的治理结构。公司设董事会,
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董事长 1 人、独立董事 3 人、职工代表董事 1 人,并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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