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宁波旭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宁波旭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
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公司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 ”)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强化信息披露责任意识,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 责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 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业务办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宁波旭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宁波旭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基
本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公司任何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
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时进行的问责。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重大差错,是指在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业绩预告修正、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中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年报信息披露存在其他重大错误等情况,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具体包括: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作出正确判断的;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不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
(四)年度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年报中的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存在的重大错误、年度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和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等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年度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四)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年报重要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披露工作违反《公司章程》及公司其他内控管理制度,造成年报披露延迟、 年
报信息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由于其他依法可归责于个人的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负责人,公司财务、审计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的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的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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