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宁波旭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宁波旭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旭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
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公司的
股权比例超过 50%的子公司和公司持有股权比例虽未超过 50%,但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授
权,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
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公司为他人担保。关联人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违规提供资金或者担保的,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拒绝,不得协助、配合、默许。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
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七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不要求全资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企业提供担保的,应当严格按照持股比例对控股子公司和参股企业提供担保。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或子公司向除前款外的第三方提供对外担保时,原则上要求被担保人向公司或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如被担保方向公司或子公司提供反担保措施的,财务部及董事会应当关注被担保人是否具有实际承担反担保的能力,反担保是否足以保障公司或子公司利益。
第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
执行相关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九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外担保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核查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并在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
第十条 虽不符合本制度第九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
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或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
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在董事会有关公告中详尽披露。
第十二条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在主要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
(七)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八)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三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
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合同审批程序审核,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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