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3
宁波旭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6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宁波旭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宁波旭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的负有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公司(以下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报告。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其他因所任职务可能获取重大信息的知情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派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参股子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和报告标准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和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交易事项、关联交易事项、重大风险情形、重大变更事项及其他重大事件,但不包括定期报告编制时应提供的资料信息。
第六条 重大交易事项
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 燃料和动力, 以及出售产品、 商
品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 但资产置换中涉及的此类购买、 出售行为, 仍包括在报告事项之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 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上述事项中,第 1 至第 3 项即使某项交易未达到以下标准,但连续十二个月
相同类别的交易累计金额达到以下标准时,报告人应履行报告义务。第 4 项交易发生或拟发生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关联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任何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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