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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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26】第 0200 号
致: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以及《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就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涉及的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处理(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分红”)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差异化分红的相关文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进行了必要的询问。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差异化分红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审计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
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数据、报告的内容,本所以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申请原因
1、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7 日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6,0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1.2 亿元(含),回购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回购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 6 个月内。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26 日完成回购,实际回购公司股份 2,112,200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64%,累计支付资金 60,021,002.12 元(不含印花税、交易佣金等)。
2、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25 日召开 2023 年第六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6,0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1.2 亿元(含),回购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回购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 6 个月内。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8 日完成回购,实际回购公司股份 4,090,194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1.24%,累计支付资金 119,990,853.30 元(不含印花税、交易佣金等)。
3、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11 日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2 亿元(含),回购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回购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公
司于 2024 年 12 月 4 日完成回购,实际回购公司股份 5,822,600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
本的 1.77%,累计支付资金 122,989,461.76 元(不含印花税、交易佣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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