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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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康达法意字【2025】第 0267 号
二○二五年六月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25】第 0267 号
致: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懋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或“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试点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仅依赖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华懋科技已向本所保证,其所提供的书面材料或口头证言均真实、准确、完整,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提供之任何文件或事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华懋科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并不对其他非法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华懋科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华懋科技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华懋科技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华懋科技系由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 2010年 6 月 30 日整体变更
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华懋科技现持有的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
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12046130C),华懋科技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上市)
住所 厦门市集美区后溪镇苏山路 6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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