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7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 12号英皇集团中心 8、9、11层
8/9/11/F, Emperor Group Centre, No.12D, Jia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010-50867666 传真/Fax:010-56916450网址/Website:www.kangdalawyers.com
北京 西安 深圳 海口 上海 广州 杭州 沈阳 南京 天津 菏泽 成都 苏州 呼和浩特 香港 武汉 郑州 长沙 厦门 重庆 合肥 宁波 济南 昆明 南昌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调整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康达法意字【2026】第 0112号
二〇二六年三月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调整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26】第 0112号
致: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懋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试点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 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或“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仅依赖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华懋科技已向本所保证,其所提供的书面材料或口头证言均真实、准确、完整,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提供之任何文件或事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华懋科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并不对其他非法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华懋科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文
一、本次调整的批准和授权
(一)2025年 6月 23日,华懋科技召开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议案。
(二)2026年 3月 26日,华懋科技……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