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4
扬州金泉旅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3 -
第二章 关联方关联交易的确认 ...... - 3 -
第三章 关联交易决策权限 ...... - 5 -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提出及初步审查 ...... - 6 -
第五章 董事会审查 ......- 7 -
第六章 股东会审议 ......- 8 -
第七章 关联交易执行 ......- 9 -
第八章 附则 ......- 10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扬州金泉旅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保证与各关联方发生之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合理性,以及公司各项业务的顺利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扬州金泉旅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在确认和处理有关关联方之间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时,须遵循并贯彻以下基本原则:
(一)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二)关联方如享有公司股东会表决权,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回避行使表决;
(三)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予以回避;
(四)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师;
(五)对于必须发生之关联交易,须遵循“如实披露”原则;
(六)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以及等价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并以协议方式予以规定。
第三条 公司在处理与关联方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关联方关联交易的确认
第四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由本条第(二)款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本条第(一)款第(1)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本款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1)因与公司的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条第二款或第三款规定情形之一的;
(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条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五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人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六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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