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01
扬州金泉旅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扬州金泉旅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中确定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核实后,认为:
1、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日为 2025 年
9 月 30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鉴于公司 2024 年年度及 2025 年中期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公司《激
励计划》中规定若公司发生派息等事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
6、公司实施《激励计划》可以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提升管理效率和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并最终有利于提高公司业绩并确保公司发展战略与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持续的回报。
综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以 2025 年 9 月 30 日为授予日,向
11 名激励对象授予 2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扬州金泉旅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5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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