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01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关于扬州金泉旅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与
预留部分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SHANGHAI RENYING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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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Tel):021-61255878 传真(Fax):021-61255877
目录
第一节 引言......4
第二节 正文......5
一、本次调整及授予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5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内容...... 6
三、本次授予的具体内容...... 7
四、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8
第三节 本次调整与授予的结论性意见......10
第四节 结尾......11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关于扬州金泉旅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与预留部分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2024)仁盈律非诉字第 007-3 号
致:扬州金泉旅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扬州金泉旅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扬州金泉”)与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本所接受扬州金泉的委托,担任扬州金泉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与预留部分授予事项(以下分别简称“本次调整”、“本次授予”,合称“本次调整及授予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引言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仅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本次激励计划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歧义或曲解;
4、公司已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事实材料、批准文件、证书和其他有关文件,所有文件均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上所有的签名、印鉴均为真实,所有的复印件或副本均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
5、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6、本所律师已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拟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8、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所用释义沿用《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关于扬州金泉旅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中的释义。
第二节 正文
一、本次调整及授予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1、2024 年 10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扬州金泉旅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扬州金泉旅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以下合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等议案,关联董事对前述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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