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扬州金泉旅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5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的评估报告
扬州金泉旅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作为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对大华 2025 年度审计履职情况进行评估,具体情况如下:
一、2025 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2 年 2 月 9 日成立(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为特
殊普通合伙企业)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7 号楼 1101
首席合伙人:杨晨辉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合伙人数量:150 人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注册会计师人数:887 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
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404 人
2024 年度业务总收入:210,734.12 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189,880.76 万
元,证券业务收入:80,472.37 万元。
2024 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112 家,主要行业: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批发和零售业、建筑业,2024 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收费总额:12,475.47 万元。
2、投资者保护能力
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之和超过人民币7 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近三
年因执业行为涉诉并承担民事责任的案件为:投资者与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大华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大华所作为共同被告,被判决在奥瑞德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 5%连带赔偿责任。目前,该系列案大部分生效判决已履行完毕,大华所将积极配合执行法院履行后续生效判决。投资者与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大华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大华所作为共同被告,被判决在东方金钰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 60%连带赔偿责任。目前,该系列案大部分判决已履行完毕,大华所将积极配合执行法院履行后续生效判决,该系列案赔付总金额很小。投资者与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大华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大华所作为共同被告,被判决在蓝盾信息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 20%连带赔偿责任,已出判决的案件大华所已全部履行完毕。投资者与致生联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大华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大华所作为共同被告,被判决在致生联发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 20%连带赔偿责任,已出判决的案件大华所已全部履行完毕。上述案件不影响大华所正常经营,不会对大华所造成重大风险。
3、诚信记录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6 次、监
督管理措施 39 次、自律监管措施 7 次、纪律处分 3 次;41 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
执业行为分别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5 次、监督管理措施 24 次、自律监
管措施 4 次、纪律处分 4 次。
(二)项目信息
1、人员信息
项目合伙人:徐忠林,于 2014 年 11 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0 年 10 月开始
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12 年 2 月开始在大华所执业,2023 年开始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数量超过 10 家次。
签字注册会计师:王秀红,于 2023 年 3 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8 年 12 月
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22 年 7 月开始在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2025 年 12 月开始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 2 份。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于建永,2004 年 6 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6 年 11 月
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12 年 12 月开始在本所执业,2020 年 1 月
开始从事复核工作,近三年承做或复核的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5 家次。
2、诚信信息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未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能够在执行本项目审计工作时保持独立性。
二、2025 年度审计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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