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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23 15:53:01 股吧网页版
应流股份:郑晓珊关于本人独立性的自查报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4


自查报告

本人郑晓珊,作为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应流股份”或“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要求,就本人的独立性进行了自查:

一、任职经历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拥有专业资质及能力,在从事的专业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本人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任职情况如下:

郑晓珊,女,1972 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中国注册税务师,会计师。曾供职于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合肥市地方税务局涉外分局,现任职于安徽容诚税务师事务所,擅长企业税务工商注销、公司股权转让、合伙企业合伙人份额转让、企业重组及 IPO 全流程税务服务。任职安徽容诚税务师事务所期间,主要服务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通用设备制造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

二、独立性

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5)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6)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7)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1)项至第(6)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8)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三、自查意见

综上,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独立董事:郑晓珊
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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