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4
自查报告
本人王玉瑛,作为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应流股份”或“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要求,就本人的独立性进行了自查:
一、任职经历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拥有专业资质及能力,在从事的专业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本人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任职情况如下:
王玉瑛,女,1970 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中国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曾任合肥手表厂会计主管,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副主任科员,安徽中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所长。现任安徽中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所长,安徽金瑞安税务师事务所所长,安徽金瑞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安徽筑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常务理事,中国宣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合肥高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太湖金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合肥中科君达视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合肥公交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
二、独立性
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5)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
的人员;
(6)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7)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1)项至第(6)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8)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三、自查意见
综上,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本人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充足信心,结合对公司估值的理性判断,于2024年9月30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了公司3,000股。该行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影响本人的独立性。
独立董事:王玉瑛
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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