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31
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 年 7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资产等产生较大影响,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任何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3、公司各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
4、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5、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6、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7、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四条 本制度同时适用于公司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分公司。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进行信息披露方面的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分公司应积极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报告重大信息的发生和进展情况,提高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资料。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对外发布,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非公开重大信息。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本制度涉及的重大信息的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市场。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四)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五)发生单次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的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生产经营方针和范围、公司主营业务、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等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七)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金额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一)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
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二)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三)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四)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五)对外提供担保;
(十六)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七)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八)聘任或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九)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一)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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