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31
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2025 年 7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商业银行、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短期风险投资理财的行为,包括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委托贷款、债权投资等产品。
第三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
第四条 委托理财的资金必须在保证公司日常运营资金的需要为前提,充分利用好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
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需报公司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执行程序
第七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相关权限进行审批,公司其它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单次或连续 12 个月累计委托理财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的 50%或不超过 5000 万元,应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超过以上比例和金额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职能管理部门,主要职能包括:
(一)负责投资前论证,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
(二)负责监督委托理财活动的执行进展,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如发现委托理财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分管领导及公司总经理报告。
(三)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
第九条 公司委托理财方案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有关决议公开披露前,应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报备相应的委托理财信息,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
第十条 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批准的委托理财方案在具体运作时,按以下程序进行:
如委托人为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向公司财务部提交投资申请,申请中应包括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等内容,公司财务部对控股子公司投资申请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根据投资额度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如委托人为公司,直接由财务部进行风险投资评估和可行性分析,投资总额达到公司董事会权限的,需按相关程序审批后执行。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如投资总额超过董事会权限的,须报公司股东会审批。
第十一条 公司建立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制度:公司财务部负责人每月结束后10 日内,向公司分管领导报告本月委托理财情况。每半年结束后 15 日内,公司财务部编制委托理财报告,并向公司分管领导及总经理报告委托理财进展情况、盈亏情况和风险控制情况。
第三章核算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
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四章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委托理财情况由公司审计部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第十五条 为降低委托理财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一)公司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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