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5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巍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巍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巍华新材”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巍华新材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投资情况概述
(一)投资目的
为进一步优化公司自有资金的配置,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不影响正常经营资金需求及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通过合理的投资理财规划,期望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为公司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
(二)投资金额
不超过人民币 15 亿元(单日最高余额,含本数),在授权额度范围内资金可滚动使用。
(三)资金来源
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自有资金。
(四)投资方式
流动性好、安全性高、低风险的委托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银行理财产品、国债逆回购、货币市场基金、收益凭证、信托公司信托计划、资
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以及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发行的固定收益类产品。禁止购买风险等级被评定为中高风险(即第四级或 PR4 级或 R4 级)及以上的委托理财产品或银行结构性存款。
(五)投资期限
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
二、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3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
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授权额度范围内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公司对委托理财相关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一)投资风险分析
尽管公司计划投资的委托理财产品属于风险等级较低的投资品种,但可能存在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及其他风险。受各种风险影响,收益率将产生波动,理财收益具有不确定性。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委托理财业务,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按照决策、执行、监督职能相分离的原则建立健全现金管理的审批和执行程序,有效开展和规范运行现金管理的投资产品购买事宜,确保资金安全。
3.为控制风险,公司进行现金管理时,将选择购买流动性好、安全性高、低风险的委托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银行理财产品、国债逆回购、货币市场基金、收益凭证、信托公司信托计划、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以及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发行的固定收益类产品。禁止购买风险等级被
评定为中高风险(即第四级或 PR4 级或 R4 级)及以上的委托理财产品或银行结构性存款。
4.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组织实施并签署相关合同及文件,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办理。公司财务部建立理财产品台账,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在上述理财产品理财期间,公司将与相关金融机构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跟踪理财资金的运作情况,加强风险控制和监督,严格控制资金的安全。
5.公司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等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四、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是在确保流动性资金满足日常经营的前提下实施的,目的是提高自有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不会影响资金周转与经营业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
公司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产品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五、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巍华新材本次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事项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决策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在确保日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情况下,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有利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资金使用效率,符合上市公司利益。保荐人对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巍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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