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5
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信息”)及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公司股价或者投资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视同公司的重大信息,应当披露。控股子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建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可能产
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包括: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重大信息,如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获得重要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或者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应当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所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上述信息的对外披露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能否对外披露、是否需要及时对外披露以及如何披露等事项,必须事先征求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以下简称“董秘办”)的意见。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
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如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不能确定其所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重大信息,应及时与公司董秘办联系。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应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待所有股东,严格按相关规
定及时披露,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
息披露原则,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
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
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公司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或投资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有
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内幕消息。第四十四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符合要求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审文件及时报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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