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5
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规范性文件及《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
度的有效实施。募集资金坚持依法使用、计划严密、公开透明、规范运作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
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实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存放制度。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
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存在二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
集资金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 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 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 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 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 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 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 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上海证券 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八条 上市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
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九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
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 所并公告。
第十条 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
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十一条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
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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