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5
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治理制度,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控股股东是指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或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三条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或其直接持有的股份达不
到控股股东要求的比例,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第四条 以下主体的行为视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适用本规范相关
规定: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公司及 公司控股子公司除外);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主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其他关联人与公司相关的行为,参照本规范相关规定。
第二章 总体要求
第五条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接受交易所的监管,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隐瞒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身份,逃
避相关义务和责任。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报告和公告其收购及股 份权益变动等信息,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或者公共传媒上出现与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时,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的调查、询问,及时就有关报道或者传闻所涉及事项的真实情况答复证券交易所和公司,说明是否存在与其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影响投资者合理预期的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八条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
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承诺的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第九条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有
关公司的未公开重大消息,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牟取利益,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
第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告知公司,
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转让其所持股份,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四)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五)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传闻,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六)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七)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八)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九)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前款规定的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在公司收购、相关股份权益变动、重大资产或者债务重组等有关
信息依法披露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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